• 欧陆-欧陆娱乐-欧陆注册【高质量一站式服务】

    x

    新闻中心

    联系人:孙经理

    电话:025-85581709

    手机:13809042500

    服务号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

    关注科进公众号

    行业新闻

    所在位置:首页  新闻动态 行业新闻

    卫计委:医生援藏可得20万元资金 优先申报科研项目

    作者:南京科进    浏览:114    发布时间:2016/7/15 11:20:04

      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首席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西藏地区受援医院科室建设和医疗人才队伍建设,整体提升受援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培养一批医疗水平信得过、服务能力过得硬、当地医院留得住的医疗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的产生、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首席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组团式援藏周期一致。

     

      第四条首席专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本学科省级及以上学会、专业委员会任职,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有较强的学会活动组织能力;

     

      (三)近三年每年应邀参加三级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次数≥10次;

     

      (四)近三年主持省级或者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

     

      (五)硕士生导师或者博士生导师,且指导毕业硕士生或博士生3名以上。

     

      第五条首席专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各支援省份要结合受援医院需求,派出代表本省实力和专科特色的队员,要求至少一名队员符合首席专家遴选条件;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二级学科的分类,每个专科从每批援藏队员中选择一名首席专家;

     

      (三)首席专家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首席专家享有以下待遇:

     

      (一)每名首席专家每年配备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在藏期间开展业务活动、学术研究的费用。所需资金从各对口支援省市1‰援藏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所需资金,从我委中央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列支。

     

      (二)优先组织全藏区范围内的业务培训;

     

      (三)优先申报国家部委科研项目;

     

      (四)按照规定获得开展医、教、研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首席专家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援科室实行双牵头管理,首席专家在受援医院科主任的配合下,全面负责所在科室整体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西藏地区本学科学会或者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每年组织开展1-2次本专业的学术会议;

     

      (三)参与本学科疑难重症的会诊、查房,参与受援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包括终末和运行病历检查、技术督导、医疗质量督导;

     

      (四)负责所在学科中青年业务骨干的培养工作,并从专业方向选择、临床技术攻关、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等方面予以具体指导;

     

      (五)参与受援医院临床教学工作,每月开展1-2次学术讲座、教学查房、带教手术;

     

      (六)负责动态跟踪、考察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进展情况,定期开展专业知识讲座,并就其所在学科的最新科研成果、发展构想等向受援医院提供咨询与建议;

     

      (七)带领受援医院相关人员开展学术研究,申报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每年负责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首席专家的考核工作,对完成职责任务的首席专家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任务的首席专家应当解聘,重新选拔。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西藏地区本学科学会、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活动开展情况;

     

      (二)健全规章制度,优化医疗流程,提升所在科室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情况;

     

      (三)参与本学科会诊、查房以及受援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情况;

     

      (四)开展培训、讲座、教学查房、带教手术、申请课题的数量与质量;

     

      (五)培养本学科中青年业务骨干人才的数量;

     

      (六)利用DRG方法评价开展医疗服务的广度、深度、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科进_骨密度检测仪_多普勒

     

    相关标签:经颅多普勒

    上一篇:21省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范围 药品价格监管将加强

    下一篇:检查缺陷“五花八门” 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友情链接:
    ;